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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约束刑事判决自由裁量权的提案

[大] [小]    2010-03-02
来源:中国民主同盟网站 http://www.mmzy.org.cn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

 

2009715,因受贿1.9573亿元,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一审被判死缓。陈同海单笔最高受贿金额达1.6亿元,创建国以来单笔受贿金额之最。判决出来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焦点是陈同海巨额贪腐与被判死缓之间的关系问题。因为此前已有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如成克杰(受贿4000多万元)、王怀忠(受贿517.1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480.58万元)、郑筱萸(受贿600多万元)等。法院对社会质疑的解释理由是陈同海具有以下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其一,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其二,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其三,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其四,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由此看出,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样的犯罪,在不同的法院被不同的法官审判,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这与法律的制定有很大关系,如: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到死刑,应该是一条相当大的鸿沟,但硬条件却是相同的,即“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的”。何谓“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法官只能根据自身的理解裁决。

要解决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同案不同罚问题,必须修改完善刑法。建议修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十年以上的刑期条款进行细化。

1.处十年到十五年刑期的,应列举具体标准。

2.处无期徒刑的,应列举具体标准。

3.情节特别严重应处死刑的,必须列举具体标准,而且应当规定必须判处死刑的情形。如:贪污受贿一亿以上的;造成国家、集体资产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等等。

只有完善立法,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才会有效实施,贪官污吏才不会有侥幸心理、肆意妄为。

责任编辑:冯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