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
由此看出,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样的犯罪,在不同的法院被不同的法官审判,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这与法律的制定有很大关系,如: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到死刑,应该是一条相当大的鸿沟,但硬条件却是相同的,即“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的”。何谓“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法官只能根据自身的理解裁决。
要解决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同案不同罚问题,必须修改完善刑法。建议修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十年以上的刑期条款进行细化。
1.处十年到十五年刑期的,应列举具体标准。
2.处无期徒刑的,应列举具体标准。
3.情节特别严重应处死刑的,必须列举具体标准,而且应当规定必须判处死刑的情形。如:贪污受贿一亿以上的;造成国家、集体资产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等等。
只有完善立法,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才会有效实施,贪官污吏才不会有侥幸心理、肆意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