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了高等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高等教育管理中无法可依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但在具体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依然存在,制约了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一是高等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工作还有待加强。高等教育行政法律法规效力等级较低,相关法律的制定与修订工作进展迟缓,《高等教育法》的修订工作尚未正式纳入议程。
二是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受到广泛质疑。其中,教育部主导的本科教学评估规模大、历时长、影响广泛,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高校办学条件,但也存在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劳民伤财、弄虚作假等弊端。
三是高校办学自主权尚未得到完全落实。尽管《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应具有的办学权利,但这些权利始终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尤其在“专业设置权”和“招生权”两个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的限制过多过严,影响了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和办学特色的形成。
四是高等教育民主化、科学化决策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高校管理具有明显的“人治”特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任免校长、制定办学标准、拨放办学经费、实行国家考试和国家学位制度、实施统一化的评估与考核等方式,对高校进行直接干预。内部管理具有很浓的行政化色彩,缺乏有效的校内自律机制。
建议:
1.加快高等教育立法进程,夯实高教管理法制基础。一方面要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全面清理和修正,对于已经不适应新时期教育发展新情况的,及时进行修正;另一方面对于还无法可依的领域应加紧立法,如制定《终身学习法》、《学校法》、《教育投入法》、《教育考试法》等。
2.完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推进高校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以高校为主体、政府为引导、社会为补充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充分发挥高校自身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完善的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评估的多元化、制度化、体系化和专业化水平,建立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和基本办学条件数据年度采集发布制度,扩大高等教育评估的国际交流,促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与国际接轨。
3.积极推行政校分开,加快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厘清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政府的管理重点应当放在保持高等教育总量基本平衡、促进高等教育整体结构优化和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方面,使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实到位并得以充分运用,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使高校在行使自己权力的同时也承担起应负的责任,进而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新机制。
4.完善高等教育科学化、民主化决策的机制及程序。建立重大教育决策的咨询制度和论证制度,重大决策要经过系统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发扬民主,尤其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作用。建立重大教育决策的公众听证制度,重大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必须听取广大民众的声音。建立高等教育预警机制,积极开展教育决策的前瞻性研究,对重大教育政策实施中可能遇到和引发的各种问题进行预测。建立重大政策执行过程和执行效果的评估与改进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制定或执行过程中的误差。
5.坚持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学校的校长,要努力转变管理观念和管理方式,实现高等教育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依靠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高校尤其是民办高校的创办与设置要符合法定程序,要建立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要加大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力度,要完善教师管理与权益保护制度,妥善处理各类教育突发事件,建立学校管理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及时排查、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