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推进生态主体功能区建设的提案

2014-02-28来源:中国民主同盟网站 http://www.mmzy.org.cn

随着科技进步与时代发展,世界各国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的可持续性日益重视。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多年的快速发展,生态问题逐渐形成并日益凸显。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越来越得到国家的重视。2010年,我国对国土空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实际,划分不同区域并进行功能定位,实施差异化、协调化的发展政策。十八大之后,我国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社会主义事业总布局并摆在突出位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使生态主体功能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突出。

目前,我国生态主体功能区建设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 1. 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我国生态补偿机制主要通过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进行补偿,缺乏受益地区提供的横向转移补偿机制。国家的补偿机制又主要是通过生态保护项目实施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尚未出台以生态主体功能区为实施主体的财政补助政策或建立补贴专项资金,造成转移支付力度和应用范围与生态主体功能区建设不匹配。生态功能区建设主要以各级地方政府主导推动,而金融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使得金融支持与生态主体功能区建设存在体制性矛盾。客观上造成金融支持生态主体功能区建设的系统性和效能化易被大大削弱。2. 资源管理权与行政管辖权交叉,且缺乏跨区域协调推进机制,形成管理不力局面。生态主体功能区基本由几个省、自治区的多个市(县区旗)组成。而我国的资源管理权与行政管辖权的范围不完全一致,这就易使两权行使存在交叉或真空。在这种情况下,横向协调推进机制的缺乏,使得各省的生态主体功能区建设实际处于“自扫门前雪”状态,非常不利于资源和生态的全面保护,弱化了整体保护效果。3. 缺乏明确的问责机制和考核的硬性约束。这使得使生态主体功能区建设更多地停留在主观认识层面,不可避免地出现因认识程度不同而保护力度不一的普遍问题。

建议:

1. 从国家层面制定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以市场为必要补充,增加绿色信贷投放。进一步提高国家补偿标准,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按照生态保护力度给予补偿;转移支付力度和应用范围与生态主体功能区建设相匹配,将生态主体功能区的经济发展、民生发展等项目也纳入转移支付范围内;由财政部牵头建立横向转移支付机构,以生态环境指标测算转移支付标准,建立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人民银行总行出台《金融支持生态主体功能区产业及绿色经济发展指导目录》,将全国性绿色信贷和省级“鼓励类”产业及项目的执行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对相应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体系;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分别研究对主体功能区发放专项补贴/贷款的可行性、必要性,适时逐步推出主体功能区专项补贴/贷款。

2.建立包含生态指标、社会发展等指标的多元化考核体系。将生态功能的提升列入政绩考核范围,以绿色GDP取代一般的GDP。同时,还要将人的全面发展也作为考核内容,增加人文发展指标,促进位于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地方政府超越单纯追求GDP增长,根据本区的功能定位,主动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目标。

3.各省级主管部门进一步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和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总的思路是按照所有者和管理者分开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建立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职责的体制。

4.以地级市为单位尽快建立生态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跨区域协调推进机制。根本我国国情,可以地市(包括直辖市)为单位首先进行地区内利益调节。在地市主体功能区建设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再着手进行省内地区间直至全国范围内区域间的协调工作,循序渐进,形成全国一盘棋。

责任编辑:沈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