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提案

2014-02-28来源:中国民主同盟网站 http://www.mmzy.org.cn

带薪年休假制度事关每个家庭、每位劳动者,是社会民生、劳动就业领域的热点问题。1995年起施行的《劳动法》和2008年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均对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作出明文规定。但由于规定操作性不强、刚性约束不够,使得带薪年休假成为很多人眼中“写在纸上的权利”。当前,带薪年休假难以全面落实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企业职工特别是私营企业职工,在企业方不支持的情况下,单方面主张带薪年休假权利的风险较大。许多职工陷入“想休假而不敢”的状态。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劳动岗位上,计件工资、按日结算工资成为行规,劳动者要想获得相对满意的收入,只能依靠加班加点,休假成为“奢侈品”。

2.用人单位对带薪年休假制度认识不足。一些企业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缺乏正确认识,对职工享受休息权利的意识淡薄。还有些企业法制观念不强,利用“就业难”迫使劳动者“自愿”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或在职工提出休假申请时,直接威胁职工“如果带薪休假,回来后就离职”。

3.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也留下了较大空白,特别是对企业只笼统规定了“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使得带薪年休假在实行中随意性较大。惩治机制不够完善,因违反带薪年休假制度而受罚的单位不多,放任了用人单位无视职工休假权利的做法,加大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难度。

建议:

一、将“带薪年休假”归类为“法定节假日”,赋予劳动者更多的假期安排主动权。通过完善立法等形式,将“带薪年休假”视同为劳动者可享受的“法定节假日”,二者同样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休假权利。在不能实现休假时,应以三倍日工资给付对价。从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出发,明确带薪年休假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劳动者一般不得主动放弃休假换取补偿。同时,从多方面进行探索,赋予劳动者更多安排休假的主动权。比如授权劳动者提前一定时间申请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应予准许;或是由用人单位制订带薪年休假计划,实行提前预告制,使劳动者可预先对个人事务做出合理安排。

二、进一步强调相关部门推动制度落实的职责。一是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法承担起“主动监督检查”的职责,在接受举报、投诉和仲裁申请之外,力求将其作为一项常态化的劳动监察内容。二是加强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动,把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方面。三是由文明办、人社部门等牵头,取消不依法执行带薪年休假单位参加“文明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评优创先活动评比资格。

三、从重追究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一是从重追究经济责任,在用人单位折算“休假”时间的“计薪”方式上,形成就高原则导向,利用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履行义务;二是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建立“网上网下”多渠道举报监督机制,对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中涉及“带薪年休假”的案件,予以媒体曝光等。

四、更大程度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工会要更为重视职工的休假权利,积极创新方式方法,在维护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上更好地体现作为。一是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从原则性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具体的“约定权利”,将如何实现劳动者休假权写入劳动合同;二是广泛征求民意,适时组织发动劳动者为更好地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开展合理化建议;三是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劳动法律监督、职代会审议、职工代表巡视的重要内容。

责任编辑:沈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