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依法行政的提案

2014-02-28来源:中国民主同盟网站 http://www.mmzy.org.cn

我国依法行政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如行政立法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政府权力缺乏限制、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行政程序法律缺失、诉讼救济途径有待完善、行政监督效能发挥不充分等。

建议:

1、完善行政立法体制,提高行政立法质量。一是尽快讨论制定现实亟需的法律法规;二是健全行政立法中的听证制度、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多渠道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机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加强行政立法内容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三是重视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环节,建立健全行政法规的整理制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以及行政立法实施绩效的定期评估制度。

2、加强对政府权力的规制。一是尽快组织修订《地方组织法》,明确政府职责,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应用;二是完善规制政府官员的法律、法规,尽快制订《反贪污法》、《廉政法》、《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法》、《案件举报奖励法》等法律法规;三是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公开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公示制度、新闻发布会制度等和行政决策机制、行政执法制约权力机制、行政审批权力制约机制、财政预算管理权力机制等;四是理清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责,适当扩大地方政府自主管理权。

3、加强行政执法环节。一是合理划分政府执法界限,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依法行政,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二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三是完善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度,提升行政相对人地位和参与能力,建立参与式执法模式。

4、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一是开展法律信仰教育,树立全社会遵守行政程序的精神;二是借鉴地方成功经验,建立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确行政程序法适用范围、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法律责任机制;三是对信息公开程序、行政听证程序、行政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现有行政程序中存在的瑕疵进行修正。

5、完善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一是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素养,克服畏官厌诉心理,掌握运用法律武器能力;二是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它权利引起的纠纷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三是完善原被告认定资格标准。认定原被告资格时要具体、明确,减少资格认定难的情形;四是整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行政救济途径,扬长避短,使其具备全面、效率、公正、协调的特质。

6、健全行政监督机制。一是健全行政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出台《行政监督程序法》、《新闻法》、《监督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完善人大、群众、舆论等对行政的监督。通过立法明确各监督主体的权限、职责、地位及监督范围、方式、程序等,确保监督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三是完善司法监督,实现司法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的分离,将司法行政权上收,使之集中在中央层面或至少是省级层面行使;四是注重全过程监督,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对未进行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的应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沈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