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提案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为我国税收立法提供了顶层政策依据。“十四五”规划要求“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当前经济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攻坚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建设现代税收制度的必然要求,对于推进依法治国、规范政府征税权、保障纳税人权利都至关重要。但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税收立法还需进一步完善。税收基本法仍然缺位,包括增值税在内的6个现存税种没有正式通过人大立法,大量税收文件扮演税收法律的角色。税法尚未充分发挥出宏观调控的作用,在高新技术企业、产业转型升级、产业链安全等方面均未做出及时有效的回应。
二是税收执法还需进一步规范。以文治税尚未根本改善,影响了税收法律的权威。且对于行政部门税收授权过度,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程序存在不规范现象。各地对税法理解及执行尺度差异较大,地方政府税收指标管理与法治精神不相符合。
三是税收守法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很多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不强,甚至一些企业把偷税漏税当成生存之道,其税法遵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个人纳税人的主动纳税意识也有待进一步培养。此外,行政执法弹性给纳税人提供了操作空间,可能导致权力寻租。
四是税收司法专业性还需加强。司法系统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税务法庭,涉税案件法官的税法水平还有待提升,在涉税案件处理中有过度依赖税务机关判断的现象。此外,由于税务机关在一定区域进行税务执法具有垄断性,纳税人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税务纠纷意愿不强。
为此,建议:
1.完善税收立法,提高税法应用力度。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加快税收立法进程,实现18个税种全部立法,修订完成税收征管法。将征税权完全收归人大,清理非必要税收行政文件,提高税种协同性。提升税收法律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和运用力度。顺应发展要求,研究遗产税、赠与税、房屋闲置税、房屋租赁税等新的税收立法。积极通过税收立法解决地方政府财政来源问题。
2.改变作风、统一尺度,规范税收执法。从根本上改变税务机关以文治税作风,严格限制税务机关涉税文件的数量和适用范围。谨慎对行政部门税收授权,减少税务机关自由裁量余地。进一步统一税法执行尺度,严肃税法条款和文件的权威,促进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程度同步推进,提高各地税法理解执行的一致性。严禁地方税务指标型执法。
3.加强教育、压缩弹性,提高税收守法意识。以鲜活具体的实践案例为主,多平台、多形式加强对纳税人的教育,进一步培养个人纳税人的主动纳税意识。坚决压缩税收行政执法弹性,严厉打击权力寻租。
4.提高税收司法专业性,把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最后一道关。设立专门的税务法庭审理涉税案件,同时进一步提升涉税案件法官税法水平,也可在符合条件的涉税人员中招聘法官。鼓励纳税人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税务纠纷。减少申请行政复议限制条件,优化改善复议机构,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坚决杜绝因涉税案件对纳税人的打击报复,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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