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盟员社区 > 群言堂
弘扬民盟历史传统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来源:中国民主同盟网站 http://www.mmzy.org.cn
[大] [小]
2015-03-31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开篇语,表明了党对于依法治国意义的深刻认识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是的,“大治治于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始终重视法制建设。新中国建立后于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吸取“文革”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法治建设进程。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2012年党的十八大正式将依法治国定为治国方略,要求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2014年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面对时代赋予的责任与使命,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以加强“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党内法规”五大体系建设以及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实现全方位的建设与完善为要求,对执政党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准确深刻的阐述,全面系统地对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进行了具体部署。
从这一简单的历史纵向疏理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上,从“方略”到“方式”,从“法制”,到“法治”,从“法律体系建设”到“法治体系建设”,历经了一个观念不断强化,理论不断发展,思路不断深化,措施不断完善的过程,充分彰显了一个勇于直面挑战,注重与时俱进,不断自我完善,勇于历史担当的优秀执政党的风貌。作为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参政党,我们应当积极支持响应中共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认真学习把握全会精神,弘扬民盟历史传统,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一
法治,是民盟的追求、民盟的梦想,也是民盟的传统。民盟成立之初,就发表了对时局主张的“十大纲领”,提出了“厉行法治”的政治理想。民盟的先贤们在“坚持民主,团结抗日”的大旗下,通过创办刊物(如章伯钧主编的《中华论坛》,闻一多、李公朴主编的《自由评论》以及云南省支部创办的《民主周刊》等),呼吁法治,大造舆论,在国统区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法治运动。民盟和中国共产党的密切合作,使当时国统区的民主运动变成了群众性的活动。
新中国成立前夕,民盟领导张澜、沈钧儒、梁漱溟、史良等先贤直接参与了人民政协组织法、中央政府组织法和《共同纲领》的制定,提出了许多真知卓见,为新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作出了应有的努力。
新中国建立后,沈钧儒成为首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史良成为第一任司法部长。他们参与了《五四宪法》的起草,并且在各自的岗位上,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建树。沈钧儒在院长这个位置上,致力于人民的法制体系建设,着力构建新的为人民服务的司法机构体系,培养司法人才,建立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司法制度,建设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审判原则,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了极其重大的贡献,成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者和开拓者。史良这位党外司法部长在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的直接支持下,力抓司法体制和机构建设,重视司法干部调配、培训,从“司法独立”的观点出发,提出司法与行政分开的主张,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积极推行人民律师与公证制度,主持并参与制定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的第一部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些工作都卓有成效。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的习仲勋同志对史良在司法部任职期间的贡献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她担任了第一任司法部部长。当时民盟的另一位主要领导人沈钧儒同志,担任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们在党的领导下,兢兢业业,认真负责,为建立和发展新中国的民主与法制,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做了大量的奠基和开创性的工作。解放初期,天下甫定,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国内呈现出一派安定兴旺的景象,受到全国各族人民一致的称赞。史良同志在这方面所作出的贡献,是有口皆碑的。”
改革开放后不久,民盟的一些领导参加了修改宪法工作,所提的建议多被采纳,使宪法体现了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依靠力量这一重要内容。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们的多位盟员担任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为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和“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落实作出了贡献。
二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但法治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凝聚各方面的力量。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的同盟者,作为与中国共产党密切合作的参政党,我们要弘扬民盟的历史传统,始终关注中国的法治进程,积极参与、奋力助推法治中国建设,为法治中国建设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首先,深入学习《决定》。《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了国家法治体系的“五大基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五项原则”(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司法独立公正原则、人权保障原则),部署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六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强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握好若干个重大问题。我们参政党要在法治中国进程中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全面地准确地理解、领会这些本质内涵,并切实把握法治的核心要义:法律的权威性是实现法治的根本保障;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公正是法治最普遍的价值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实质——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基础。为此,我们要在今年即将开展的全市盟员全员培训中开设《决定》精神学习的专题辅导讲座,让每个基层盟员都能深入理解法治本质,切实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法治素质,防止参政议政中出现“法盲”现象;防止照搬照套外国法治模式“飞来峰”现象;防止履职中出现言行失度,自由主义倾向。
第二,积极建言立法。民主党派建言立法、参与立法,既是民主立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党派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民盟集聚了一批素质良好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领域的专家,我们要依托盟内这些专业法律人才,开展重点调研,就立法和修法认真提出参政议案,积极建言献策;另一方面,一大批盟员担任了各级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我们要发挥他们的社会职务作用,广泛吸取广大人民群众、广大盟员以及民盟所联系的群众在立法、修法方面的意见建议。要通过我们认真而务实的履职态度,不断促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为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建睿智之言,献务实之策。
第三,着力监督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也就形同虚设。所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执法公正的关键在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司法腐败出现权法交易、钱法交易、情法交易的根源就是缺少对执法的监督。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不断强调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他还强调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司法腐败无从藏身。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的同盟者,参政党有责任对“法治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情况,有义务通过民主监督方式,对执法者主动提供批评意见,敦促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不断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广大盟员的作用,更要充分发挥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工作或应聘担任特约检察员、监督员、陪审员的盟员在监督执法方面的作用。
第四,培育法治精神。法律制度是国家秩序的保障,作为参政党理应成为秩序的遵守者、法制的维护者、守法的践行者。参政党应当保证自身的一切活动均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进行,“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为此,民主党派要进一步树立法治理念,培育法治精神,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氛围,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强大精神合力;要引导广大盟员和所联系群众不仅做到自觉学法、尊法、守法和用法,而且要努力将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做社会主义法治的模范践行者;要积极支持和热情参与法治中国建设,为依法治国添活力、增动力,围绕法治中国建设建诤言、献良策、出实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体现民主党派应有的价值。
责任编辑:葛颖
弘扬民盟历史传统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来源:中国民主同盟网站 http://www.mmzy.org.cn [大] [小] 2015-03-31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开篇语,表明了党对于依法治国意义的深刻认识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是的,“大治治于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始终重视法制建设。新中国建立后于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吸取“文革”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法治建设进程。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2012年党的十八大正式将依法治国定为治国方略,要求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2014年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面对时代赋予的责任与使命,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以加强“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党内法规”五大体系建设以及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实现全方位的建设与完善为要求,对执政党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准确深刻的阐述,全面系统地对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进行了具体部署。
从这一简单的历史纵向疏理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上,从“方略”到“方式”,从“法制”,到“法治”,从“法律体系建设”到“法治体系建设”,历经了一个观念不断强化,理论不断发展,思路不断深化,措施不断完善的过程,充分彰显了一个勇于直面挑战,注重与时俱进,不断自我完善,勇于历史担当的优秀执政党的风貌。作为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参政党,我们应当积极支持响应中共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认真学习把握全会精神,弘扬民盟历史传统,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一
法治,是民盟的追求、民盟的梦想,也是民盟的传统。民盟成立之初,就发表了对时局主张的“十大纲领”,提出了“厉行法治”的政治理想。民盟的先贤们在“坚持民主,团结抗日”的大旗下,通过创办刊物(如章伯钧主编的《中华论坛》,闻一多、李公朴主编的《自由评论》以及云南省支部创办的《民主周刊》等),呼吁法治,大造舆论,在国统区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法治运动。民盟和中国共产党的密切合作,使当时国统区的民主运动变成了群众性的活动。
新中国成立前夕,民盟领导张澜、沈钧儒、梁漱溟、史良等先贤直接参与了人民政协组织法、中央政府组织法和《共同纲领》的制定,提出了许多真知卓见,为新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作出了应有的努力。
新中国建立后,沈钧儒成为首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史良成为第一任司法部长。他们参与了《五四宪法》的起草,并且在各自的岗位上,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建树。沈钧儒在院长这个位置上,致力于人民的法制体系建设,着力构建新的为人民服务的司法机构体系,培养司法人才,建立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司法制度,建设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审判原则,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了极其重大的贡献,成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者和开拓者。史良这位党外司法部长在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的直接支持下,力抓司法体制和机构建设,重视司法干部调配、培训,从“司法独立”的观点出发,提出司法与行政分开的主张,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积极推行人民律师与公证制度,主持并参与制定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的第一部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些工作都卓有成效。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的习仲勋同志对史良在司法部任职期间的贡献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她担任了第一任司法部部长。当时民盟的另一位主要领导人沈钧儒同志,担任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们在党的领导下,兢兢业业,认真负责,为建立和发展新中国的民主与法制,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做了大量的奠基和开创性的工作。解放初期,天下甫定,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国内呈现出一派安定兴旺的景象,受到全国各族人民一致的称赞。史良同志在这方面所作出的贡献,是有口皆碑的。”
改革开放后不久,民盟的一些领导参加了修改宪法工作,所提的建议多被采纳,使宪法体现了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依靠力量这一重要内容。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们的多位盟员担任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为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和“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落实作出了贡献。
二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但法治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凝聚各方面的力量。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的同盟者,作为与中国共产党密切合作的参政党,我们要弘扬民盟的历史传统,始终关注中国的法治进程,积极参与、奋力助推法治中国建设,为法治中国建设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首先,深入学习《决定》。《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了国家法治体系的“五大基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五项原则”(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司法独立公正原则、人权保障原则),部署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六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强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握好若干个重大问题。我们参政党要在法治中国进程中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全面地准确地理解、领会这些本质内涵,并切实把握法治的核心要义:法律的权威性是实现法治的根本保障;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公正是法治最普遍的价值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实质——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基础。为此,我们要在今年即将开展的全市盟员全员培训中开设《决定》精神学习的专题辅导讲座,让每个基层盟员都能深入理解法治本质,切实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法治素质,防止参政议政中出现“法盲”现象;防止照搬照套外国法治模式“飞来峰”现象;防止履职中出现言行失度,自由主义倾向。
第二,积极建言立法。民主党派建言立法、参与立法,既是民主立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党派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民盟集聚了一批素质良好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领域的专家,我们要依托盟内这些专业法律人才,开展重点调研,就立法和修法认真提出参政议案,积极建言献策;另一方面,一大批盟员担任了各级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我们要发挥他们的社会职务作用,广泛吸取广大人民群众、广大盟员以及民盟所联系的群众在立法、修法方面的意见建议。要通过我们认真而务实的履职态度,不断促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为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建睿智之言,献务实之策。
第三,着力监督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也就形同虚设。所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执法公正的关键在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司法腐败出现权法交易、钱法交易、情法交易的根源就是缺少对执法的监督。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不断强调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他还强调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司法腐败无从藏身。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的同盟者,参政党有责任对“法治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情况,有义务通过民主监督方式,对执法者主动提供批评意见,敦促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不断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广大盟员的作用,更要充分发挥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工作或应聘担任特约检察员、监督员、陪审员的盟员在监督执法方面的作用。
第四,培育法治精神。法律制度是国家秩序的保障,作为参政党理应成为秩序的遵守者、法制的维护者、守法的践行者。参政党应当保证自身的一切活动均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进行,“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为此,民主党派要进一步树立法治理念,培育法治精神,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氛围,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强大精神合力;要引导广大盟员和所联系群众不仅做到自觉学法、尊法、守法和用法,而且要努力将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做社会主义法治的模范践行者;要积极支持和热情参与法治中国建设,为依法治国添活力、增动力,围绕法治中国建设建诤言、献良策、出实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体现民主党派应有的价值。
责任编辑: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