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是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重大命题,这既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具体要求。坚持和巩固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并将之不断完善和发展,充分发挥法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优势,是当下法治建设的目标指向。
巩固:法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显著优势
习近平同志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这就意味着,法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显著优势,在于法治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方式,其根源在于法治的价值追求、根本属性和基本方式与社会公平正义高度契合。
法治的价值追求与社会公平正义高度契合
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来看,“法”字在《说文解字》中的释义是“平之若水,从水”,其天生包含了公正的意思。獬豸,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象征“法”的神兽,是公平正义的代表。先秦法家认为法律是“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提出“奉法而治”“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思想,这表明在古代中国,尽管法明显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法律是公义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仍然存在。
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来看,对法治的探讨研究,无不围绕着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展开。法的词源Jus来源于正义Justice。对法治提出最为经典定义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就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得到了普遍人的遵守”。同时,亚里士多德率先提出了分配正义、矫正正义的概念。此外,诸如“法律是善良公正的艺术”,这些经典的法律谚语都体现着正义与法律的紧密相连,甚至有时两者几乎是同义词。
无论中西,法治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与社会公平正义是高度契合、一脉相承的。
法治的根本属性与社会公平正义高度契合
社会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的美好理想和追求。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资产阶级思想家宣称资本主义是人类的终极形态,认为资本主义能够带来社会公平正义,然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注定了社会成员不能平等地占有物质基础,不可能真正享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即便有所谓公平正义,也只是在资本面前的公平正义,而缺乏资本的无产阶级完全被排除在公平正义之外。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提出应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原则,人是主体,每个人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自由全面发展的机会和权利。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当前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这就从根本上消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之下的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体系是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标志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然要坚持人民民主和人权保障原则,以维护人民权益为核心。保障人权不仅是国家机构合法性的真正来源,而且是法治体系的核心要义。可见,法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根本属性正是我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
法治的基本方式与社会公平正义高度契合
法治的基本方式就是规则之治,按规则办事。所谓规则,就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章程。现代法治社会就是一个依靠良好规则系统维系的社会。因为规则本身就包含了公平、正义、秩序的内在价值追求,遵守规则就是维护公平、正义和秩序。
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来看,从最初的同态复仇、家族争斗到第三方居中裁判,再到专门的司法机构出现,规则之治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民众将自身的一部分权利以社会契约的形式让渡给管理者,管理者采取民主的原则制定适用于全社会的规则。从解决矛盾、社会管理、定纷止争角度来看,这种规则都具有其他管理方式无法替代的有效性。
规则之治代表着理性之治,严格按规则办事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个人便利,甚至使个人利益局部、暂时受损,但规则本身却是为了社会安定有序而制定,最终将增进每个公民的福祉。
中共十八大指出,社会公平正义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包括政策手段、经济手段、法治方式甚至文化方面在内的多种措施。单独采用政策手段或经济手段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只能涵盖某个领域或只涉及某个时期的问题。采用法治方式解决公平正义问题,直接指向“规则公平”,可以涵盖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法治是规则之治、理性之治,能够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提供规范、指导和引领作用,成为能够管根本、管方向,更持久、更稳定的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
审视:法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困境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我国法治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征途上仍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冲突和挑战。
法治意识觉醒与法律认知不足之间的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普法教育的推进,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提升。人们一方面逐步认识到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受专业知识所限,又不能充分认知法律、理解法律。这就形成了维权与违法的纠结难辨、交错交织的状态,比如一方面渴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却坦然违法、钻法律漏洞。
法律抽象认同与具体行动背离之间的矛盾。法律至上、依法治国这些法治理念早已成为社会共识。但在具体行动中,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国家公职人员,一旦遇到关系自身利益的事务,人情、关系、私利、政绩等往往容易成为行动者决策的主要考虑因素,与抽象的法律认同背道而驰。
法律实施期待与法律质量不高之间的矛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保障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质量也不断提高,但仍存在立法空白;一些法律规范科学性不足、责任条款设置过低,导致违法成本极低;一些法律规范质量不高、类型化不够,将执法和司法带入或难以实施、或实施冲突、或实施背反的困境。
公正执法司法与舆论监督滥用之间的矛盾。在现代法治国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已成为普遍共识。在“人人都是麦克风”的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以其速度快、传播力强等特点备受青睐。舆论监督对法治完善、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具有积极作用,但当舆论监督被泛滥使用、过度干预时,却会对执法司法形成巨大压力,影响司法本应具有的决定自治性、程序主治性,导致执法司法人员屈从迎合,异化决策行动,反而有损社会公平正义。
发展:法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健全之策
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加大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力度,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舆论监督、普法教育三项配套制度。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要求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始终,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自由。要在立法、执法、司法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推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大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力度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须进一步加大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力度,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维护公平正义。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促进执法司法者奉法实践行动,强化执法司法者的担当作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司法力度,杜绝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等乱执法、不执法以及徇私枉法问题;强化法律价值和法律规范认同,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完善执法司法制度机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对执法和司法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完善三项配套制度
改进立法体系。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为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首先要明确立法理念,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本,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倾听人民的心声,努力将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升为国家意志。其次要高度重视法律法规质量的提高,尤其是要重视针对性、系统性以及可实施性的问题。再次要积极完善社会领域的法律体系,推动构建和完善社会自治规则,合理配置实施资源,努力创造实施条件,保证国家法律和社会规则相互配合,协调发挥作用。最后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规范舆论监督。首先就媒体而言,要加强职业自律,规范职业行为,不应为吸引眼球而刊发断章取义、道听途说的新闻。对司法个案的宣传报道保持谨慎理性,注意以司法机关的官方通报为准,避免影响司法裁决和司法公正,充分尊重和维护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其次就职能部门而言,宣传、公安、网信等部门要加强外部监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防范、制止利用网络制造和传播各类有害信息的行为。加强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建立一套快速有效的筛查、甄别、调查、处理以及反馈信息的程序,对网络信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抑制虚假信息的泛滥。再次就执法、司法机关而言,要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能力,发挥新闻发言人作用,及时发布消息,澄清错误言论,正确引导公众。对网络暴力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尤其要加大对网络恶势力的惩处。在执法司法中要把握住法与情的冲突,学会甄别民意、民情,恪守法律底线,妥善作出执法司法决定。
推进普法教育。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提高法治能力;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法律认知,树立法律信仰,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引导全体公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等。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部)